在消费场所寄存个人物品,保管人应履行哪些义务?

在消费场所寄存个人物品,保管人应履行哪些义务?



平凉市民刘先生咨询:外出购物、就餐、住宿,难免发生将物品存放在商家指定地点情形,请问作为保管人在物品保管期间应当履行哪些应尽的义务?


记者连线阮磊律师解答: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到第九百零三条为保管合同的相关规定,其中保管人的义务主要包括:向寄存人给付保管凭证;妥善保管寄存物义务,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约定的保管场所或者方法;亲自保管寄存物义务,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不得使用或许可第三人使用寄存物;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王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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