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物料及物品堆放应符合下列要求:物料及物品堆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垛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00 m2;
(2)垛与垛的间距不小于1m;
(3)垛与柱、梁间距不小于0.3m;
(4)垛与墙的间距不小于0.5 m;
(5)高架库内堆放应符合设计要求;
(6)堆垛与灯的距离不应小于0.5 m。
注:以上距离可用划线定位进行可视化,库房地面定位标线方法
(1)线宽:10cm
(2)材料:环氧地坪漆
(3)颜色:黄色漆,浅色地板用中黄Y07,深色地板用柠黄Y05。
4.库房内货架各个结合处必须固定牢固。将主要内容、性质作标题,如不能表达出完整的意思,在正标题下可以再拟副标题。
2.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
3.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0.5米。
4.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5.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配电箱。
6.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7.仓储场所的电器设备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0.5米的防火间距。
8.仓储场所的电动传送设备、装卸设备、机械升降设备等的易摩擦生热部位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护措施。
9.仓储场所的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如:红外热像仪检测、电缆绝缘检测、外观检查等。禁止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10.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
11.电动叉车及储电池严禁在仓库内充电。
2.库区(含露天堆场)周围100 m内张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标志;
3.仓储门口必须张贴醒目的“禁止烟火”等警告标识。
5.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6.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严禁堵塞圈占。
7.仓储场所设置的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设置明显标志并保持通畅,不应堆放物品或设置障碍物。
8.高架库区域实行封闭管理,并有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的标识;巷道入口处安装门锁或门禁、联锁装置;只有排除故障、检查、维修人员方可进入;巷道内存在碰撞、触电、坠落物等伤害可能的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9.生产车间与丙类仓库未用实体墙隔开。
10.设有仓库的建筑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11.仓储外围严禁搭建铁皮棚影响消防救援。
12.占地面积大于1500㎡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实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13.仓库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仓库应设置消防栓。
14.仓库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仓库应至少设置两个安全出口。
15.仓库相邻两个安全出口边缘距离不小于5米。
16.丙类仓库不应设有办公室;确需设置的,应按消防要求做防火分隔。
14、丙类仓库直通室外的防火门应安装乙级及以上防火门。
17.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其它单层或多层丙类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18.库房内需要设置货架堆放物品时,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19.仓库管道穿墙缝隙、孔洞须做好防火填塞。
3.装卸平台区,若人员在高于2米以上的货车上进行装卸作业,应设置防坠落安全绳。
——库房外灭火的砂、铲、桶等应齐全;
——库内使用防爆型电气,所使用的工具应满足防火防爆的要求;
——进入易燃易爆区域的机动车辆,必须装设火星熄灭器(阻火器)。
6.装卸平台和设备设施应符合“GB 4387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的要求,其中:
——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示装卸作业的安全事项;
——装卸平台应有车辆、货物的定置线或区域标志;
——高出地面的装卸平台或平台内有车辆行驶的,应有警示线或标识;
——在禁火区域装卸,严禁将火种带入或在禁火区内吸烟,并设置禁火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