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贵重物品未妥善保管,小区保安被判赔偿失主损失
北京日报客户端 北京日报报业集团
3月23日上午,顺义法院通报了这样一个案例:小区保安捡到贵重物品没有妥善保管,导致物品丢失,最终被法院判决赔偿业主损失。
该案中,小区保安何先生在小区值夜班时捡到三个袋子,便将其拎回值班室。因数日内未联系到失主,又嫌放在值班室碍事,何先生便将三个袋子随意放置在了值班室门口的桌子上。
不久,失主联系到何先生,自述这三个袋子系其意外丢失,内有诸多贵重物品,请求予以返还。但此时发现物品已经丢失。双方协商不成,业主李某将何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何先生赔偿相关损失共计3万余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追回遗失物是权利人的法定权利,李某在确认遗失物已无法返还的情况下,有权向拾得人请求赔偿相应的损失。拾得遗失物者应当返还遗失物给权利人,不能及时通知到权利人的,应当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何先生在拾得李某遗失的袋子后,未将袋子妥善保管至返还李某之日,也未将袋子送交公安机关,虽未获利,但违反了作为公民的保管、返还义务和作为小区巡视保卫人员的基本职责。其将所拾得之物从值班室随意放到门外的行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事实上造成了物品再次丢失的严重后果,故何先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法律层面上,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后,返还权利人或送交公安机关前,一直处于拾得人保管期间,拾得人在该期间一直负有妥善保管义务。如拾得人及时将遗失物送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保管期间负有同样的保管义务。”顺义法院杨镇法庭法官陶小超介绍。
法官提醒大家,捡到东西后随意丢弃或置之不理,不仅不能摆脱法律层面上的保管义务,还会因自身存在的主观过错而向权利人承担赔偿义务。